9月18日
山東省公安廳發(fā)布
關于《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規(guī)范我省電動自行車管理,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省公安廳經調研論證起草了《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為推進開門立法、民主立法,增強立法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質量,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10月18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一是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山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地址:濟南市天橋區(qū)無影山路33號,請注明“《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字樣。
二是登錄山東省司法廳官網“首頁—互動交流—法規(guī)規(guī)章草案意見征集”在線提出意見。
三是將意見發(fā)送至電子郵箱18615170122@163.com。
特此公告。
山東省公安廳
2021年9月18日
登記和通行
第十三條 本省對電動自行車依法實行登記管理。登記包括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登記所需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系統(tǒng),為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信息查詢提供便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在基層單位或者電動自行車銷售點等場所設立登記服務點、開通網上自助辦理平臺等方式辦理登記。
第十五條 申請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的,應當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交驗車輛,并如實提交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來歷證明、車輛產品合格證明或者進口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登記。
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前,駕駛人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持購車發(fā)票或者其他合法來歷證明可以臨時上道路行駛。
第十六條 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等登記內容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現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車輛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轉移登記。
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因毀壞、報廢、滅失、以舊換新等原因無法繼續(xù)使用或者遷出本省的,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號牌滅失或者損壞的,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牌或者換牌。
第十七條 電動自行車號牌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tǒng)一監(jiān)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電動自行車號牌,不得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不得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號牌。
第十八條 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因身體健康等原因導致駕駛能力欠缺的,不得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第十九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除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規(guī)定、非機動車通行規(guī)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谝归g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開啟前燈和后燈;
。ǘ┰谲囕v指定位置懸掛合法有效的號牌;
(三)不得實施以手持方式撥打接聽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ㄋ模駕乘人員應當規(guī)范佩戴安全頭盔;
(五)不得駕駛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禁止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停放和充電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優(yōu)化道路資源配置,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制定并實施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通行道路、停放場所、充電設施等基礎設施規(guī)劃。
第二十一條 車站、廣場、公園、體育場館、農貿市場、商場、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教育機構、政務服務場所和會展會議中心等公共場所以及新建住宅小區(qū)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guī)范和標準,配套規(guī)劃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設備。
已建住宅小區(qū)、單位辦公場所未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的,應當結合老舊小區(qū)改造等,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劃定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區(qū)域。
禁止擅自占用、停用或者改用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公共場所合理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區(qū)域,加強電動自行車停放管理,引導電動自行車使用人有序停放。未設置停放區(qū)域的,電動自行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禁止在下列區(qū)域停放電動自行車:
。ㄒ唬C動車道、非機動車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區(qū)域;
(二)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專用通道;
。ㄈ┙ㄖ锕灿米叩、樓梯間、樓道、首層門廳等共用區(qū)域;
。ㄋ模┢渌矆鏊鶆澏ǖ慕雇7艆^(qū)域。
第二十三條 電動自行車充電時應當確保安全,不得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不得違反消防安全要求在禁止停放的區(qū)域、人員密集場所的室內區(qū)域充電。
鼓勵業(yè)主大會或者業(yè)主委員會通過制定住宅小區(qū)管理規(guī)約等,引導業(yè)主使用集中充電設施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電動自行車違規(guī)停放、充電的,有權予以勸阻;對勸阻無效的,可以向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已經規(guī)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乘車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負有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登記,收回電動自行車號牌,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違反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駕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所禁止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駕駛第四項所禁止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電動自行車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辦法還規(guī)定,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能源驅動的滑板車、獨輪車、平衡車等器械不屬于電動自行車,不得在道路上行駛。
來源:山東省公安廳網站